酒後駕車驗血規定
酒後駕車抽血送檢有兩種情況。第壹,駕駛員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需要檢測事故當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現場勘查結束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二,駕駛員酒後駕駛被交警抓住,對酒精呼氣試驗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酒精呼氣試驗的,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驗駕駛人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含量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交警會帶當事人去醫療機構抽血或者取尿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抽取的血液或者尿液樣本送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由於尚未明確具體的檢驗時限,交巡警部門壹般會盡快送去檢驗,並及時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中規定,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每100毫升血液小於80毫克為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每100毫升血液為醉酒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