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夜間滋擾行為如下:
1,夜間擾民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能被罰款;
2.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噪聲幹擾分貝如下:
1,夜間測得的壹類生活區超過50分貝;
2.二等生活區晚上65分貝以上。只要在22點至早上6點之間超過50至65分貝,這幾類出現的行為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綜上所述,如果這樣的噪音擾民,我們可以向公安部門或者環保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