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禁止使用童工和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對使用童工的單位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使用童工情節惡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對使用童工的責任者,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勞動法有關未成年工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行政部門應當處以罰款;對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個童工每月罰款1,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規定,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