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不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酒後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飲酒駕駛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拘留15日以下,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壹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或者雖已構成犯罪,但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