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例:員工輕微違紀,單位用告誡直接辭退方,2010年3月進入某電子公司當司機。去年2月,他向公司董事長提出請三天假,提前回家過年。董事長當即表示同意1天休假。方於2月14日買票回老家,上午向公司人事請假1.5天(2月14日下午至2月15日全天),未獲董事長批準。方說票已經買好了,方便他在2月14日下午離開公司回家。公司於2月14日發布公告,以曠工為由辭退方。公司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含)就可以辭退”。方不服,遂提交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款32880元。評論方請假回家過年,提前和公司董事長溝通,得到了1天的口頭承諾,履行了壹定的請假手續。結合春運購票難等特殊原因,方某提前購買火車票的行為也是合理的,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缺席的情況。同時,即使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妳也要連續曠工三天(含)才可以被辭退。2月14日的公告顯示,方僅曠工壹天半。仲裁委認為,方的違紀行為輕微,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支持其賠償請求。不簽勞動合同怎麽賠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何確定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有兩種:壹是從勞動關系建立之初,就沒有按照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事實勞動關系;壹、因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而產生的事實勞動關系:壹、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以上條件分析,要求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確定勞動關系的成立。通過上述勞動爭議案例可以看出,當我們發現企業違反相關規定,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時,作為勞動者,我們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任何時候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要說出來。雇主和雇員應該平等,互相尊重,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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