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依據擾亂和盯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保障受板凳激勵的士兵享受符合軍事職業特點、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保險、休假、療養等待遇。軍人待遇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女兵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軍隊應當根據女兵的特點,合理安排其工作、作息、休息和休假,並對女兵在生育和健康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第四十八條預備役人員參加戰爭、軍事訓練、戰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享受國家規定的夥食、交通等補貼。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在參加戰爭、軍事訓練、戰備勤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期間,保持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預備役人員的其他待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九條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金融、交通、遊覽、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郵政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公民準備賣身參軍時保留戶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優待和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國家對因病或者因公犧牲的軍人,按照規定發給遺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