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16歲以下的,支持到16歲;
2.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養20年;
3.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4、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職工因工死亡,企業應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不同地區賠償金額不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況將按疾病處理。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