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2.刑事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3.行政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判決的合法性:
司法裁判是由法官撰寫的具有較強法律性質的專業文書,是法院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律文書。
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的法律語言,也就是俗稱的“法語”。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壹般的社會評論,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要運用專業知識闡述法律概念和規則。
司法審判是各種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需要法官從法律的角度去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通過運用法語把各種糾紛變成法律問題來分析和判斷,無論這些糾紛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
這樣,社會、經濟乃至政治糾紛就可以轉化為司法判決中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由司法機關來判決。
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能夠運用法律術語將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甚至政治問題思考和表達成法律術語或概念,這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術語的人沒有資格當法官。
當然,法語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僅限於普通大眾的理解和認知。超過這個限度就是法律極端主義在司法判決領域的表現,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善於在判決書中將各種爭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並運用法語準確解釋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術語,最終以公眾能夠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出內涵豐富的司法判決書,值得肯定和借鑒。
百度百科-判斷
人大網-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人大網-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