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只有債權人有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監督程序;此外,監督程序僅適用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金錢和證券的情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監督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債務人沒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這裏所說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支付令的送達不能以公告方式送達。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債權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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