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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技術規範

NPC常委會法工委《立法技術規範》是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問題而制定的立法規範。

立法技術是指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產生和運用的經驗、知識和操作技能,包括立法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立法程序的形成和實施、立法的表達等。

立法表達技巧如下:

1,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

2.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外部形式、概念、語言表達和文體選擇技術;

3.法律規範的結構和分類技術;

4.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技術,主要指法律匯編和匯編技術。

立法表述的技術要求如下:

1.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是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首先,法律名稱的表述要規範統壹,也就是說,不同的制定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由於其法律效力的層次不同,必須有不同的名稱;

2.法律規範的表達。法律規範的表述應當完整、概括、清晰;

3.立法語言的使用。立法語言的使用應當準確、嚴謹、簡潔。

(1)所謂準確,就是用明確肯定的語言表達清楚的概念;

(2)所謂嚴密,是指用邏輯嚴密的語言表述法律規範的內容;

(3)所謂簡明,是指用盡可能簡潔明了的語言表達法律的內容。

法律依據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

第壹條立法技術規範包括對法律的結構、形式、體例、修改和廢止方法的規定,是起草和修改法律時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適用立法技術規範對於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統壹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撐作用的主要法律基本制定完畢。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門類齊全之外,還要求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結構嚴謹,法律之間要相互銜接。這不僅需要科學嚴謹的框架設計,還需要科學嚴謹的條文表述和立法過程中規範統壹的術語。

提高立法質量始終是加強和改進立法的重中之重。制定統壹的立法技術規範,為法律的起草、審議和修改提供技術支撐,有利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質量,也可以為制定下位法提供指導。在這部法典的起草過程中,各地人大的同誌多次表達了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立法技術法典的強烈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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