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效?
生效,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協商壹致,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工作條件無異議的,應視為雙方默認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因為“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不續簽勞動合同但繼續工作的有關問題
1,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即雙倍工資。
2、合同條款
合同自動續簽時,默認按勞動合同原條款繼續履行,但不包括原合同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於續約前。
3.續訂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續訂勞動合同兩次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主要是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情況不同。有的不續簽直接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有的不續簽或者繼續存在開頭所說的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資雙方都可以續簽正式勞動合同,那麽在合同到期之前,就應該對續簽合同的意向有壹個相互的了解。職場上很多機會都是給員工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