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它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我國* * *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障。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我國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體系有什麽特點?
中國現行憲法在總結以往憲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進行了重大調整,規定了符合中國實際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制度。其特點如下:
(壹)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原第三章改為第二章,前為國家機關,後為總則。這種立場的轉變凸顯了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性,體現了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機構之間的價值取向,即國家機構管理人民,改變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
(2)增加了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內容更加充實和具體。1954的體質是14,1975的體質只有兩個,1978的體質是12,現行體質1982增加到18。而且內容更加充實、具體、清晰。
(3)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此外,要求公民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