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方式:如果別人欠錢不還,可以在約定還款期限到期後協商分期還款。這種方法很方便,但是不能保證強制執行。
2.訴訟: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債權人可以拿著身份證、起訴狀、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方法可以保證執行力,但耗時較長。
3.支付令: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索回欠款。這種方式成本低,但容易失敗,進而求助訴訟。
通過起訴追回貸款,需要註意訴訟時效:
(壹)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次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3)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規定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受最長保護期限20年的限制。
(4)對於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明確拒絕償還,自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之日起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支付令失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