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者明知對方有疾病,且對方已明確表示身體不適,仍勸對方喝酒,應當承擔勸酒造成的壹切責任;
第二,明知對方在醉酒狀態下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在沒有看護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的飲酒者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壹旦醉酒者清醒,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酒駕不勸阻,也要勸阻其他喝醉的人開車。如果不勸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宴席的主人要保證每個參加宴席的人的安全。壹旦醉酒者發生意外,酒席召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勸導導致死亡如何賠償?
* * *因飲酒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受《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調整。因為違約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財產損失,而合同法並沒有規定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救濟方式。邀請人因飲酒導致死亡的,由邀請人負責,如果有勸導等義務,可以不負責任。如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還有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