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應對在看守所被欺負
在看守所被打,可以要求看守所徹查,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向上級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投訴、控告,並對打人者進行調查,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如果嫌疑人被控制,警察繼續使用暴力,就是違法的。可以向警方的上級部門或者督察部門投訴。警察會阻止犯人互相毆打。
綜上所述,如果被欺負了,可以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打人者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