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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4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的內容是:

1.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2.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合理期限屆滿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3.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交物業費。

物業費是指物業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物及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與居民生活相關的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等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壹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等。;

2、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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