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通則》第183條: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民法通則第184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民法通則的規定:
1.因見義勇為造成的損害,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加害人,則由受益者獲得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相關規定中的法理是壹致的。這是針對目前我國因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壹項請求權。
2.條款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法規的突破。“可以”不是強制義務,而是任性的規定和道德鼓勵。很多見義勇為人員受到人身傷害,受益者酌情給予補償,體現了法律提倡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道德取向。
3、“可以”也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的損害責任是否已經由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賠償見義勇為者,就不能反悔,要回去。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人民網-民法通則,為見義勇為者“護體”。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國家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