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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簽署的招聘程序原件有哪些?

我市對用人作如下具體規定:

壹、凡需要招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到市就業中心或其他合法的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登記,填寫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

(壹)黨政機關、軍隊單位、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憑單位介紹信;

(二)國有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

(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

(四)外地用人單位憑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二、招聘人數、條件、就業性質由招聘單位(或個人)自行決定。招聘表格,

報名和面試日期、招聘地點等。由市就業服務中心與招聘單位協商後確定。

三、招聘單位(或個人)與求職者協商面試後,應將初步錄取名單和未錄取人員的《求職登記表》壹並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公布並存檔。

四、招聘單位(或個人)應支付報名、信息發布、租賃等費用。

《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員的自主權。用人單位應當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確定招聘人員的數量、條件和方式,自願選擇職業介紹機構或者人才流動等中介服務機構。

壹、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渠道錄用人員:

(1)通過職業介紹所;

(二)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會;

(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和傳播招聘信息;

利用勞動力供求信息網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公布用人簡章。招聘簡章包括用人單位的性質和地址、職工人數、工種、條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勞動報酬、

福利、勞動保護等基本信息。招聘簡章的發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人員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向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供介紹信、營業執照(復印件)、招用人員簡章和身份證件。

四、城鎮用人單位招用外來或農村勞動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聘用境外人員。

五、用人單位不得向求職者收取報名費、登記費、信息費或其他變相費用;不得向受聘人員收取押金等。不得扣留受聘人員。

身份證件。

六、用人單位應在求職者登記後10天內確定是否錄用。確認錄用的,必須自錄用之日起與被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在7日內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登記。

七、用人單位需要在壹個月內完成任務並招用人員,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務人員,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被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未被證明不能勝任錄用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九、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為被錄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十、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二)招收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招募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聘用人員為名從事欺詐活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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