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錄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並填寫失業保險申領表。
2.準備以下材料:
——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最新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離職證明等。;
-繳納失業保險的證明,如社保卡、社保繳納記錄等。
3.將填好的申請表連同所需材料壹並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郵寄至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等待審查。經審核批準後,失業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失業保險金。
需要註意的是,失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申領失業保險金,否則會影響申領資格和金額。同時,失業人員也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積極尋找工作,否則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的持續領取。
希望以上信息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