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乃至合同關系終止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誠實守信、相互配合,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中被視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被譽為“帝王法則”,適用於物權、債權等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法律關系中。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壹項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壹項基本法律規則。誠信原則是壹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壹個基本原則,也是壹個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壹方對意思表示有解釋的,應當根據使用的文字、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