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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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1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如下修改:(部分節選)
1.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3.第七條修改為:“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4.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5.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6.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人民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