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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社會基礎

公民為什麽要守法?

我們為什麽要遵守法律?總之,因為法律是公正無私的,所以它需要也值得我們遵守。具體來說,法律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維護。維護人的尊嚴與保護人權密不可分。法律的出發點是全面、有效、合理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就公民的權利而言,既有民主權利,也有財產權和人身權。法律保障權利的全面性。權利的有效性受法律保障。法律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受害者提供救濟。法律保障權利的合理性,意味著法律要保護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規定了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當壹個人行使他的權利時,他不得影響公眾的利益。

法律可以成為人們行動的指南,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是公開的,是相對穩定的,往往可以執行得很整齊。法律的普遍性就是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調整的是壹國領土內的所有人,不分國籍、性別、身份、職業等。這不同於習俗,道德,俱樂部規則。法律公開的目的是讓每個人都知道法律,遵守法律,使法律的實施受到社會監督。

法律不是不斷變化的,它必須是穩定的,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不可能是壹成不變的,所以法律的穩定只是壹種相對的穩定。比如法國民法典1804頒布以來,壹直堅持五年小修,10大修,以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美國聯邦憲法於1789年制定後,國會通過了28項修正案,其中26項被批準生效。

法律能否公正實施,也是人們守法的原因之壹。在法治國家,法律是可以預測的。根據同壹法律事實,不同地區適用同壹法律。判斷結果應該是壹樣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法可依比無法可依更為嚴重。司法腐敗對整個法律體系是致命的,因為它破壞了法律的可預測性。正如培根所言,“壹個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許多不公正的行為更具災難性,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腐化了水源。”

人們對法律的遵從就是確立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指的是法律的規範作用,強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當權利的運作與法律的運作相協調時,權利應該讓位於法律;當道德、政策和法律相協調時,以法律工廠的規範為準;法律有明文規定時,不得違反法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不得違反法律原則。法律工廠的運行離不開人,也離不開人們對它的遵守。沒有遵守,法律工廠就失去了支撐,法律的運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幹擾,法律的作用就無法發揮。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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