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公平原則:即在制定和實施市場規制法規範時,以實現公平、促進公平、突出公平為基本準則,通過修正和恢復合同法和商法的公平價值,均衡實現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
監管績效原則:即在規定監管主體、監管權力、監管行為方式和行為程序的市場監管法中,制定前制度設計的預期和制定後運行過程中的線路績效應最大化。
適度規制原則:即市場規制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以績效最大化和公平平衡為基準來約束規制手段的選擇,控制規制權力的運行。適度的規制主要包括:適應市場調節規律的“法”,追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績”,兼顧形式與實質公平、機會與結果公平的“公平”。
適度國家幹預原則
適度國家幹預原則是要求國家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對經濟生活進行幹預,並且把握適度、適度。在適度國家幹預原則中,“適度”是壹個高度抽象和靈活的標準。適度的國家幹預原則是不可避免的事實,適度的國家幹預是經濟繁榮的秘訣。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從未忽視過國家幹預的作用,只是由於國情、時代和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幹預的出發點和目的也有所不同,但最終目的都是通過對國家幹預的適當把握,保證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國家應為當事人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條件,使其在同等條件和外部環境下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市場調節法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在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的局限性而產生的。保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的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徹底消除壟斷,而是將其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社會福利原則
社會福利原則是指國家在調節市場經濟生活中應以社會福利為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換句話說,在國家幹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社會福利應當始終是基本的衡量標準。公眾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壹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應貫穿於市場規制法法律建構的全過程,不應被市場規制法的各種法律規範所違背。優先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確保社會整體利益的不斷實現,始終是市場調節法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