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2002年頒布,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過程中各類醫療事故和糾紛的處理提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醫療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包括技術操作不當、搶救失敗、藥物不良反應等可能對患者造成損害的各種錯誤或疏漏。按照規定,醫療事故應當分級處理,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調查、鑒定和賠償。具體來說,醫療事故按照影響程度和後果分為四級,分別是壹般醫療事故、重大醫療事故、特別重大醫療事故和嚴重後果醫療事故。其中,壹般醫療事故是指對患者健康造成輕微損害的醫療事故;重大醫療事故是指對患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醫療事故;特別重大醫療事故是指對患者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醫療事故;嚴重後果醫療事故是指對患者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直接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和責任要求也不同。壹般醫療事故可由醫療機構自行處理,但處理結果需向上級報告;重大醫療事故需要醫療機構和上級部門鑒定處理的;特別重大醫療事故需經專家組鑒定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需向社會公開事故情況;醫療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主要對象是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主要適用於醫療機構和從事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包括公立醫院、私立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以及醫生、護士、藥師等醫務工作者。此外,患者及其家屬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也享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從而對不同程度的醫療事故進行分類,保護患者權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應當分為壹般醫療事故、重大醫療事故、特別重大醫療事故和後果嚴重四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