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意義如下:
1,國土資源部門規避違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必須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大量毀壞耕地,數量不應僅以占用的建築物數量為依據,而應與行政處罰中違法占用的土地數量相壹致,避免像本案中因不出讓而導致的行政不作為甚至違法行政的問題;
2.有效解決轉移病例的腸梗阻問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被大量挪作他用時,公安、司法部門不得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毀壞耕地的鑒定。從而解決公安部門堅持銷毀耕地鑒定書,土地部門拿不出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具體適用中的腸梗阻問題。事實上,大量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的案件,如本案,占非法占用耕地犯罪的絕大多數。在這種情況下,及時查處肇事者,對於提高打擊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具有深遠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