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汙染由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排放重金屬等有毒物質,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疏浚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泥沙、尾礦、礦渣等。
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
(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