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規則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超過這個時間不付加班費是違法的。但由於生產和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並征得工會同意。但是,加班不是無限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延長工作時間壹到三個小時。
總之,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壹天不能超過八小時,超過這個時間沒有加班費是違法的。並且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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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