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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常見欺詐手段及其防範

壹、常見的跟單信用證欺詐

(壹)偽造或團夥印章(簽名)詐騙的

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授權簽字人在打印郵寄的信用證上的印鑒(簽名),企圖欺騙受益人交貨,從而騙取出口貨物。

特點如下:

1.信用證未經通知行通知直接寄給受益人,地址不詳或幹脆捏造,郵戳模糊;

2.所使用的信用證格式已經過時或失效;

3.信用證簽名不流暢,或簽名被打印;

4.信用證的條款相互矛盾或不合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還是提單提供食品?進口商是收貨人。

(二)竊取或借用他人銀行秘密(密碼)進行詐騙。

在電開的信用證中,謊稱使用第三家銀行進行加密,但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未通過收費確認,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特點如下:

1.證書不收費,但第三家銀行的電話確認了索賠;

2.裝運與有效之間的時間間隔短,以迫使受益人匆忙交貨;

3.證書規定受益人在裝船後將正本提單寄給申請人;

4.開立利率優惠的長期付款信用證;

5.證書中的申請人和收貨人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C)“軟條款”/“陷阱條款”欺詐

欺詐者要求開證行主動操作開證行手中的信用證,可以隨時限制受益人,解除付款責任條款。其實質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欺騙我國出口企業和銀行。

特點:

1.開證金額大;

2.證書中含有限制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要求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出具檢驗證書,或要求申請人註明承運人名稱、裝船作業日期、航行路線,或聲稱“本證書尚未生效”;

3.欺詐者要求出口企業按照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向買方代表或中介預付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

4.買方取得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後,拒絕出具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運,致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證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四)偽造信用證修改書進行欺詐的。

通知銀行或受益人不經過開證行開出修改信用證,企圖鉆出口商的空子,誘使受益人交貨。騙取貨物。

特點:

1.原證明雖然真實合法,但其中包含壹些嚴重影響受益人利益的條款,必須修改;

2.通過電報或電傳發送修改書,從其他銀行竊取或借用原證書的密碼;

3.該修改不是由開證行簽發,而是直接發送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書中規定正本提單應在裝船後寄給申請人;

5.裝運和有效期之間的時間間隔短,以迫使受益人匆忙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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