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貨物完好;
2.保管方有義務對倉庫提供的用於儲存貨物的設備進行維修,以保證貨物不受損壞。
3.當保管方負責貨物的搬運、保管和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指定相關人員;
4.保管方不得轉讓其保管義務;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物品,不享有物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驗收工作,完成各種入庫憑證手續,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易腐物品,未按規定操作、妥善保管,造成損壞的,保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寄存人的保管要求壹經接受,保管方應當按時驗收;
(二)寄存人的義務和保管人的權利:
1.倉儲貨場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當與合同約定的內容壹致,存貨人應當配合保管方做好倉儲貨場貨物的交接工作;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寄售貨物;
3.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費;
4.寄存人應當向保管方提供貨物驗收所需的資料;
5.對於危險品,必須提供該類物品的性質、註意事項、預防措施和方法;
6.因寄存人原因不能入庫的,寄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保管方進行賠償;
7.由於存貨人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貨的,存貨人應當賠償逾期損失。
倉庫經營是壹種為他人儲存和保管貨物的商業經營活動。所謂倉儲合同,是指雙方約定倉庫經營人為寄存人提供倉儲服務,寄存人為此支付壹定報酬的合同。
在倉儲合同中,有兩個當事人:倉儲經營人(倉管員)和存貨人。本質上,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壹種。由於倉儲業務的性質,它不同於壹般的保管合同,也面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1.存款人對商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質量進行欺騙。根據貨物儲存難度的不同,倉庫經營者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為了減少倉儲費用或其他動機,存款人經常在貨物的名稱和類型上作假。大多數情況下,存款人為了降低存儲成本,故意把危險品當成普通物品,把特殊物品當成普通物品,把貴重物品當成普通物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損壞或人身傷亡,寄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將危險品交給倉庫經營者存放,對倉庫經營者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無效。同時,倉庫經營者遭受的損失也應由儲戶賠償,甚至追究儲戶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