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高管應根據事實,提出解聘意見。
3.公司應該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在代表大會上討論決定是否辭退員工。
4.辭退決定作出後,辭退決定應向勞動部門備案。
7.辭退通知發出後,需要直接發給員工。
8.轉移員工檔案。
另外,既然公司要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麽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規定必須合法合理;
2.公司規則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3.必須向工人們宣傳或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辭退)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非因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