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犯罪。所以,數額較大還是情節嚴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拘留或者警告,並處或者單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破壞或損毀重要物品,造成嚴重損失;破壞、損毀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陷害他人的動機等。本罪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信設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了特定的財產,侵害了其他獨立的物體,本法又單獨規定了已被起訴的,所以只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說是指故意非法毀壞或者毀損公共財產或者公民所有的私人財產,使財產的價值和效用全部或者部分喪失的行為。本罪的特點是:壹是主體的特點。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破壞個人財產,造成他人精神障礙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和設施,導致停產或者停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極其惡劣的破壞手段;等壹下。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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