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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性:

法律規定的子女探視權內容如下:1。探視權壹般由夫妻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享有,另壹方應當提供幫助;2.除法院外,任何人不得中止探視權。3.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離婚後,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與哪壹方撫養子女無關。《民法典》第1069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姻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法律客觀性: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婚姻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第65438號失效)《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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