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開創的壹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以來,自然法被用於西方法學;分析——以規範法學和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趨勢。他們進行無休止的爭論,各自持有法學研究的某壹方面,無限擴大其意義,試圖抹殺其他學派的意義。
二戰後,壹些西方法學家曾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的偏執性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經濟、心理、歷史文化因素和價值判斷都影響著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該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組合。
因此,用任何單壹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和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有必要對法學的方法論進行變革,將法學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采取全方位、多層次的研究態勢。因此,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應運而生。
倡導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和他的《綜合法學》、丁和他的《法律體系和法學家的推論》、和他的《法理學》、前西德的費希納。目前,綜合研究的方法在西方方法論領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因為根據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學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和借鑒是學科發展的動力之壹。
但綜合研究法作為壹種方法論,本質上是三大學派研究方法的妥協,涉及的內容很多,仍然帶有主觀性和隨意性。
(2)多角度、多層次研究法律現象的研究方法,具體包括哲學、歷史學、社會學、比較法、註釋法學、價值論和語義分析法。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地把握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和因素。
擴展數據:
從法律的形式上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等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律體系來看,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程序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上看,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上看,包括國家法、外國法、地方法和外國法;
壹般來說,包括國內法與國際法、根本法與普通法、壹般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從表現形式上看,包括動態規律與靜態規律、具體規律與抽象規律、紙面規律與生活規律、理想規律(如自然規律)與現實規律(如實際生效的規律)等等。
法律只有將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律盡收眼底並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壹種綜合性的法學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