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照經營、證照不符或超越經營範圍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更換加油機或者以其他方式克扣油量的;
(四)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者非法提煉的成品油的;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壹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被盜竊、被搶劫或者丟失,不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儲存成品油時,應當核實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和委托方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經營性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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