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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因為債務查封異地房產嗎?

法院可以因為債務查封異地房產。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帶到異地,判決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不受地域限制。法院可以自行執行,也可以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查封異地房產,法院可以不分地域查封異地房產。對於惡意轉讓或者出售不動產、訴前保全或者執行案件,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財產。只要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就可以查封債務人的異地財產。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房地產被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予以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利證書。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綜上所述,如果沒有向法院還債,房子會被查封,法院可以查封房子,包括異地的房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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