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1.壹個案件的壹般解決期:6個月。2.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3.實施時限:3天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執行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案件在執行期限內無法執行,法院將發出中止執行通知書。應當事人請求,法院出具債權憑證,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立案和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