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該條是關於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必須經過檢驗,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臨床上直接面對需要輸血的患者。為確保輸血安全,避免患者因輸血感染疾病,必須嚴格執行用血登記制度,履行用血審批手續,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血時,嚴格檢查用血情況,嚴格執行輸血前檢查核實制度,不得為患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同時,臨床輸血發生不良反應時,應詳細記錄,及時調查處理,並逐級上報衛生行政部門。
對醫務人員違反《獻血法》規定,為患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的,應當根據情節和危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本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因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獻血法》規定,為患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如患者因輸入帶病毒血液而感染肝炎等血源性疾病的,應當依法賠償患者醫療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因輸血導致患者死亡的,還應當承擔死者的喪葬費和遺屬撫恤金。
(3)刑事責任。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為患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