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眾的利益。具體來說,就是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環境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預防和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案和終審並不要求必須存在損害事實。只要能夠根據相關情況合理判斷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提起訴訟,違法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不法行為侵害,把不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也更為重要,因為環境壹旦遭到破壞,就很難恢復原狀。因此,法律有必要允許公民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未完全發生之前,運用司法手段消除環境侵害,從而防止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或損害。
2.環境公益訴訟的客體是特殊的。環境公益訴訟既可以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針對行政主體。壹般民事主體是指因在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損害或破壞而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就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往往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甚至,國家實施的壹些規劃政策只註重經濟利益,忽視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了更嚴重的危害。所以這就成了另壹種環境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清除汙染的費用。
生態環境功能恢復的成本,如恢復過程中服務功能的喪失。
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為識別和確定損害程度而進行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的合理費用。
概括起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是:對環境侵權、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具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風險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危險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