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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法律主觀性:

壹、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1.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習慣做法辦理。

3、還應以業主的管理規定為依據。

4、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鄰關系的概念和類型

相鄰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築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不動產時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鄰關系中,壹方在使用或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有不幹涉對方合理行使權利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不幹涉和侵害自己合理行使權利的權利。相鄰關系中的這種權利稱為相鄰權。相鄰權的本質既是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占有人行使財產權的限制,也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財產權的擴張。

類型:

1,排水相鄰關系。用水與排水相鄰關系的主要內容包括用水與排水。

2.相鄰交通關系。相鄰通行權是指相鄰方因建築物沒有其他通道或該土地被相鄰方的土地所包圍而有權通過相鄰的土地。

3.管道施工與管道鋪設的相鄰關系。

4、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關系。

5.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與固體廢物、汙染物和有害物質的排放和處理密切相關。

6、相鄰不動產損害預防。

第三,相鄰與地役權的區別

差異:

1.鄰接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地役權是壹種獨立的財產權(用益物權)。

2.相鄰關系的發生基於法律的規定;地役權是由當事人簽訂合同而產生的。

3.相鄰關系把法律看作是為相鄰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義務;地役權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4.相鄰關系權利的取得是無償的;地役權合同已支付。

壹般來說,對相鄰關系的要求較低,就是保證不動產的使用(比如最基本的采光、通風、交通、排水等。房子在使用的時候,誇張的說,如果侵犯了相鄰關系,房產在某種程度上是不能使用的);地役權要求更高,主要是在提升不動產價值方面(比如看得遠,通行方便等。).如果地役權受到侵害,不動產的價值會降低到普通不動產的壹般價值,但不影響使用。

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有利於居民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可以減少壹些知識盲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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