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
2.戶口本;
3.旅行卡;
4.軍人保障卡;
5.軍官證;
6.武裝警察警官證書;
7.士兵證;
8.軍校學員證書;
9.社保卡;
10,駕照;
11,護照。
身份證的功能和作用:
1.身份證:身份證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明,用於確認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2.日常生活:在開戶、就醫、買火車票、機票等情況下。,身份證是必須提供的有效證件;
3.法律效力: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憑證;
4.信息記錄:身份證內置的芯片記錄了個人的基本信息和生物特征,便於信息核對和身份驗證;
5.社會管理:身份證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於政府部門進行人口統計和治安管理;
6.電子服務:現代身份證具有電子認證功能,可用於電子政務、網上銀行等各種電子服務。
總結壹下,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旅行卡、軍人保障卡、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校學員證、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護照。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