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第7號)第二條規定,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明。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第五條規定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500米以上;距離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200米以上;動物養殖場(養殖區)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距離居民樓僅4米的地方養豬是違法的。可以向農業部門投訴,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3.居民區養豬的地方往往是違章建築。主要違反了兩種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築主要有三種類型:
(1)未取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使用證(白話:土地使用性質錯誤或土地使用性質正確,但未取得許可證)。
(二)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對於非法獲取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果土地違反了總體規劃,建築物將被拆除,如果土地符合總體規劃,建築物將被沒收。
4.綜上所述,距離居民住宅僅4米的地方養豬是違法的。可以向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投訴,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