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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不按公司規定程序離職的員工?

如果公司的規定合法,員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因此,職工因工傷辭職的程序性規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依法制定的,並為職工所知。員工未按規定程序離職的,應根據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和依法繳納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司的規定不合法,員工就不必遵守。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法釋[2001]第14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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