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這名女子是2月2日到達這壹帶的,她的朋友是和她壹起來的,而且是從國外來的,所以按照當時防疫的要求,需要對她的朋友進行集中隔離。即使在集中隔離期結束後,她仍然需要進行家庭健康檢查和核酸檢測。而且該男子本人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當地防疫人員前往指定隔離點進行核酸檢測和醫學觀察。因為女方和男方也走在壹起,所以女方也做了核酸檢測。但是在檢測核酸的時候,和工作人員發生了沖突。
至於女子所反應的警察打人事件,當地紀委已經介入調查,紀委表示將根據調查結果對違法者進行處理。這個女的當時之所以舉報,是因為她朋友在隔離點的環境很差,沒有任何生活用品,所以打電話12345投訴,他想通過投訴解決朋友的居住環境問題。而投訴之後,生活中的這些問題才真正得到了解決。
如果經過司法鑒定,女方是輕傷,可以對肇事者進行刑法處理。如果受害人不是輕傷,對打人者也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因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構成故意傷害,且傷害嚴重的,持有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的,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構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對方重傷或者死亡,則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死刑。但案件仍在調查中,我們也希望違法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