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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網絡空間使用武力原則的適用

壹.導言

目前,中國正積極參與聯合國框架下的網絡空間國際立法進程。在2019提交給聯合國OEWG進程的立場文件中,中國表達了對網絡空間軍事化的關切。中國指出,現有國際法仍存在許多實際問題,可適用於網絡空間以及如何適用,各方應以務實的方式充分討論。這包括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看似只是國際法在網絡空間適用的壹個微觀方面,但實際上在中國參與網絡空間制度建立的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事關網絡空間的和平與安全。為避免網絡空間軍事化升級,確保網絡空間的和平性質,本文將深入探討禁止在網絡空間使用武力原則的法律適用路徑,以服務於中國參與網絡空間國際立法進程的現實需要。

二、“實證主義路徑”下的談判過程

“網絡戰”討論之初,爭論的焦點是網絡攻擊是否構成國際法上的“使用武力”。為了確保網絡攻擊受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法律規制,國際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做出了不同的解釋,形成了“工具論”、“目的論”和“效果論”。

“效果論”越來越成為主流。北約網絡合作與防禦卓越中心邀請的國際專家組編撰的兩本塔林手冊中證實了這壹點。《塔林網絡戰爭國際法手冊》第11條和《塔林網絡行動國際法手冊》2.0版第69條以同樣的措辭規定:“如果網絡行動的規模和效果等同於使用武力的非網絡行動,則構成使用武力。”

自2019以來,各國相繼發表了關於國際法適用於網絡空間的立場文件或聲明。與學術討論不同,國家立場文件代表國家意誌,構成國家實踐和法律信仰的證明材料,對國際習慣法的形成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更值得關註。各國在其立場文件中以類似的措辭明確指出,如果網絡行動在規模和效果上與傳統軍事行動相當,也應受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的禁止。決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是否適用的是行動的效果,而不是產生效果的方式。

第三,效果標準適用於網絡空間的法律困境

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如何適用於網絡空間”的談判過程中,效果標準似乎是主流,也不排除將其轉化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的可能,但其本身存在不可忽視的法律缺陷。事實上,網絡空間的適用效果標準存在諸多法律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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