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5條_
_除下列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6條_ _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7條_ _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8條_
_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9條_ _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1)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和被轉讓的債權基於同壹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0條_ _
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1條_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2條
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3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4條_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5條_ _
經對方同意,壹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6條_ _
合同權利義務壹並轉讓的,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