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管轄權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 * *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本人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取得相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