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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證據有關。所謂的證據是什麽?妳說的算證據嗎?妳親戚說的算證據嗎?

法律講的是證據,所謂證據就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妳說的是證據,妳親戚說的也可以是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延伸到涉稅工作,稅務案件證據可以分為:稅務檢查文書、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根據稅務案件證據的性質,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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