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雅典民主也有其局限性。
第壹,雅典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即雅典民主是城邦男性公民內部的民主——城墻內公民的民主,對公民的定義極其苛刻。有些人不能算作公民,比如有些奴隸、婦女、外國人等等。
第二,在雅典的民主政治中,有壹些貴族擁有最高權力。而且由於時間和經濟的限制,很少有人參加市民大會。而且參加公民大會的人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審議效率低。公職人員雖然是選舉出來的,但是條件很多,降低了普通公民競選公職的可能性。
第三,法律制度有壹定的局限性。法律對犯罪的懲罰是不平等的。而且為了審判的效率,雅典實行壹審終審,判決就是終審。因為根本沒有上訴法院,法院壹審代表的是全體公民的意誌。
第四,制度的局限性。雅典的提案責任制嚴重阻礙了監督制度,復雜的提案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提案權。雅典還實施了陶器流放法。陶片流放法原本是為了將那些公認的加害者驅逐出境,但它確實剝奪了只是嫌疑人的公民的辯護權,使他們無法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甚至失去了公民權。
第五,雅典所有的行政官員並不是在某個行政首長的同意下組建政府的。所有任期不同的行政官員都由公民大會和其他機構直接選舉產生,對公民大會或其相應機構負責。因此,公民大會本身要處理許多具體的行政事務,很難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而且陪審法庭既行使司法權又參與立法,其主席可以管理城邦的事務,其權限劃分和設置是混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