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由采礦登記機關頒發,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頒發。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供求狀況,按照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權限,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2)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主管部門組織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托機關審查頒發。
(3)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計劃;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4)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招標文件、競買申請書、報價、礦區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
(六)招標前標底和拍賣前標底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規定委托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采取詢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標底應當保密,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
(二)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大型以上礦產儲量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劃分為大中型的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