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的角度考慮這個問題會更容易壹些,他簽訂的運輸合同的對方是甲方,所以他對自己運輸中發生事故導致運輸合同不能履行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不是運輸合同的壹方,無權要求丙方賠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不能延伸到第三方。C和b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所以我不選b。
而且根據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丙方簽訂合同的事實,可以知道甲、乙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所指的“代理”並不是委托代理關系,而是約定由甲方負責運輸。可以認定雙方實際上已經約定交付地點為b的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因此不適用《合同法》第141條的規定。且貨物所有權仍應認定為屬於A,故選C. A違約,對B承擔賠償責任,故選A。
本案事實上的法律關系是:甲方因買賣合同與乙方形成買賣關系的,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完成運輸;甲方因運輸合同與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丙方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交付貨物;乙方與丙方之間沒有合同,不存在物權關系。他們在各自的合同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不存在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應當向甲方要求違約賠償,甲方應當依據各自的合同向丙方要求違約賠償。
簡單來說,這個問題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冤有頭,債有主”。這也是債的法律關系的壹個重要原則。正是基於這壹基本原則,丁對甲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聘用他的丙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不要選d .另外,這個題目也體現了壹定的公平思想,不允許人們承擔合同之外的責任,員工造成的損害由雇主承擔,以避免承擔巨大的難以承受的責任。
其他問題:
1.原則上,貨物的所有權應在貨物交付給買方時轉移。除非雙方有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物權法》第23條,《合同法》第133條)
2.雙方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貨物所有權在貨物交付給買方時轉移。(《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合同法》第六十條、第133條)
3.當雙方未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涉及運輸時,風險自貨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轉移。(《合同法》第141條和第145條,但法律此時並未明確權屬。貨物損壞或丟失後,約定誰承擔風險比誰擁有貨物更重要。為了商業上的方便,風險的轉移取代了所有權的規定。)
4.當在途貨物為標的物時,風險自買賣雙方合同成立時轉移至買方。(《合同法》第144條。所謂在途標的物,是指合同成立時已經在途的標的物。)